English

偷逃拒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要挨罚

1999-06-12 来源:生活时报 芮立新 我有话说

当前社会保险费收缴率低,据调查,除了一些单位经济效益差,缴不起费等客观因素,最主要的是有些单位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甚至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当前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新颁布的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对社会保险缴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单位内部监督。征缴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征缴条例还规定,对本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征缴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责任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职责检查缴费单位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缴费单位应当接受行政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谎报或者瞒报。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三,社会监督。征缴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既监督缴费单位,同时也对征收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其中,新闻监督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征缴条例颁布之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也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的,但是,没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明确、具体、有力的处罚规定,使得执法不力。为此,各方面普遍要求依法追究偷逃、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征缴条例以专章的形式,对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而且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责任人员个人,而不是对单位。例如: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条例规定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外,可视其违法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以此手段偷逃社会保险费的,条例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